日前,教育厅发布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考生及家长们应该有所了解,下面伊顿教育昆明一对一辅导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原则,有兴趣的家长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需要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需要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 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 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 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
5. 教育部或受托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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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流程
第八条 每年3月,受托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每年4月,受托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需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条 每年5月初,受托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七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立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教育部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