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学习汉代的刺史与宋代的通判,唐朝的中书省、元朝的中书省与行中书省的时候,老师一般都会给我们举例比较,因此很多学生不注意认真听的话会混淆这些知识点,下面伊顿教育昆明一对一辅导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汉代的刺史与宋代的通判,唐朝的中书省、元朝的中书省与行中书省的异同点,高三学生注意收藏学习一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错因】对二者的地位掌握不准确,不清楚二者与监察对象之间的关系。
【正确理解】汉代的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当时汉朝维护统一、注重对地方官员监察的政治文明建设的成果。汉代的刺史权力和地位低于郡守,但却代表中央巡查地方,而且直接向皇帝汇报,程度上有利于上下贯通、预防和惩治腐败。北宋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是通判,其官阶地位低于知州,但却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直接对中央负责,因此通判与刺史同样具有“位卑而权重”的特点。
唐朝的中书省,元朝的中书省与行中书省
【错因】淆这几个概念。
【正确理解】唐朝中书省是三省六部中掌管草拟政令的机构,其职能是参与决策。元朝中书省是中央较高行政机构,负责总领各行省,又兼辖腹里(今冀、晋、鲁等地区)。元朝在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是地方较高行政机构。